《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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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这是2024年实施的《公司法》修改中的新增条文,借鉴和吸收了《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经登记的市场文体名称受法律保护”等相关规定,使公司成立及登记注册制度更加完善。

公司名称是公司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公司确立自己的名称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从商事交易的客观要求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需要通过自己的名称与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相区别,进而明确权利义务归属,因此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

其二,从法人人格角度看,公司名称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实现的重要载体。

其三,从财产价值角度看,公司名称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为此,《民法典》第58条第2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该规定相配套,《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是,也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名称进行登记;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第46条和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

我国法律规范对公司名称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一是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市场主体和企业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二是公司名称应当规范使用文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全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一定的命名规则。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3、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4、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5、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6、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7、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8、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规定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还对企业名称命名的其他要求作了,其中第11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企业名称不得有损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等九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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